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執業管理、保險機構的管理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2009年新《保險法》第111條規定,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按照《保險法》要求,保監會統籌規劃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銷售人員監管的制度框架,制定了《辦法》。同時整合《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相關規定,制定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與《辦法》同時頒布。
《辦法》明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資格、提素質、明責任的基本監管方向,立足保險銷售的工作性質和內容,對所有直接面對消費者的保險銷售人員提出一致的從業資格要求和執業規范,體現了從業公平原則。
《辦法》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全國通用的資格證書,方可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保險產品。與此同時,允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適當調整。
《辦法》更加強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的管理責任,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首先追究所屬機構的責任。
《辦法》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關于現有資格證書的效力問題,保監會將下發通知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