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新的保險公司注冊資金不是很高,一些企業對其償付能力存有顧慮,若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賠得起嗎?實際上,企業的擔心是多余的。總部設于深圳的A集團公司,在青島與佛山分設分公司A1與A2。A集團公司為總部及兩家分公司一起向B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5億元)投保財產險,保額分別為12.5億元、5億元、7.5億元。單從A集團的總投保金額25億元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金5億元來看,企業的擔心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不是企業所想的那樣。首先,對企業而言,大可能損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在壞的情況下可能造成的損失與總保額的比例。以A集團為例,因總部與分公司分屬三地,同時出險的情況基本上不存在,因此即使一次事故造成財產全部損失,A集團的損失大可能就是總部財產全部損失12.5億元。而在現實中,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雖然企業投保金額是25億元,但一次事故造成的大可能損失遠遠低于保險金額。因此,簡單地用保險金額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金進行對比,并不合適。其次,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承保有自留和再保兩部分。前者是保險公司自擔的部分,后者是再保險人承擔的部分。假設B保險公司承保A集團的財產險,按《保險法》規定,單筆業務大自留額是保額的10%,即5000萬元,超過的部分向再保險公司轉移。如A集團因保險事故造成深圳總部財產全部滅失,B保險公司的賠款為0.5億元/25億元×12.5億元=2500萬元,其余12.25億元由各承保的再保險公司攤回。企業沒必要擔心保險公司出險后賠不起。再者,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賠償和給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決定被保險人能否足額獲賠。而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一直都比較嚴格,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總之,企業投保時,大可不必因為擔心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資本金較低而有太多顧慮,“小”險企照樣保得了“大客戶”,走出這個誤區,不僅有利于企業在更大范圍內選擇適合的保險公司,獲得充分的保障和服務,同時也有利于整個保險市場的成熟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