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推動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引發行業內外的廣泛關注。
2009年,原保監會首次制定信用風險管理和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此后又不斷的加以完善,終形成《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年1號)等多項制度規定,對規范保險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效防控投資風險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市場的日臻完善,以及保險機構自身的成長,如何通過簡政放權,讓保險資金在支持實體經濟中發揮大效用,成為監管層的工作重心。而《通知》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的原則,其發布實施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對保險機構現有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框架的優化完善,對于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意義重大。
其一:整合能力分類,有利于發揮不同類型機構主觀能動性。《通知》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合并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類產品創新能力,將原有9項投資管理能力優化合并為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等7類。同時重新整合能力分類,明晰了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能力類型,有利于明確各自定位,發揮保險機構針對,同時也更符合保險資金運用規律和手段。
其二:轉換監管思路,有利于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須嚴格按要求進行自我評估和信息披露,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滿足能力標準,同時要求保險機構的董事會和合規部門應切實發揮作用,加強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的審核和投資管理能力的合規評估。
監管思路的轉變,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等投資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不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相關業務領域投資就無法開展,即使開展投資也將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和違規風險,如果采取委托投資方式,將增加費用成本,降低自身收益。為此,取消傳統的投資管理能力備案式管理,對相關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資質條件、管理要求等進行嚴格限定,勢必會促使保險機構進一步強化自我投資管理能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有利于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更好支持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取消備案制度,減少行政干預,將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建設的責任交給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無形之手和監管有形之手合力作用,既符合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趨勢與方向,也進一步提高了保險機構的市場競爭力,有助于提升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和投資主動性,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促使保險業履行好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的社會責任。
其三: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則,細化和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各類投資業務標準,有助于風險控制。《通知》細化和明確了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衍生品運用等各類投資業務,以及發行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的能力標準和監管要求,引導保險機構全面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嚴禁在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管理業務,有利于投資風險防控,確保保險資金安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是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基礎,為此,監管部門在為保險機構投資活動“松綁”的同時,絲毫不能放松監管,必須管住保險機構各項投資能力管理制度建設這一關鍵點。要督促保險機構在投資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根據投資業務工作實際不斷完善,并精準落地執行,用嚴格的制度規范保險資金的投資運作,防控投資風險。同時,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持續強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此外,對于保險機構來說,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嚴格自律,壓實主體責任,持續深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切實發揮公司董事會和合規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中的作用,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滿足能力標準。要持續做好投資管理能力動態評估工作,嚴格落實信息披露要求,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自評估及信息披露等,納入外部第三方審計范圍,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