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上海銀保監局近日印發《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催收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進一步提升上海地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管控水平。
該細則共五章二十六條,適用于上海地區經營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鎖歐保險公司,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優化合作機構選擇、加強委外機構質檢考核并引入清退機制;規范細化保險公司催收行為,提出9項禁止性行為,加強隱私保護、檔案管理等要求。
同時,針對當前矛盾比較突出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規范:
一是提高催收過程記錄要求,包括外呼催收電話必須全程錄音,同時還明確了外呼頻率、禁呼時間、外呼對象、面談要求等催收行為規范,嚴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確提出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應在委外催收協議簽訂、支付服務費比例兩個風險聚焦的領域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出現總公司與地方分公司權利責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確保險公司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對其合作對手選擇、協議簽署、業務質檢、考核清退、費用定價、禁止轉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防止保險公司與外部催收機構推諉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