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但其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和風險隱患。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此次《辦法》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準入標準等多個方面都給出了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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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此外,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也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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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在微信上賣保險
目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需經所屬機構授權后,方可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明確,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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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險機構代收保費
《辦法》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以下要求:要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此外,《辦法》對此類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還劃定了紅線: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證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連續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明確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