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官網10月10日發布《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為全面做好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工作銜接,推動相關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實現平穩、平滑過渡,《通知》明確已經取得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的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要求其按《通知》規定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已備案的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應當在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此外,由于《通知》將原有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整合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對于此前已獲得基礎設施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完成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產品,但產品投向僅限于原有備案能力允許的范圍。《通知》發布前已發行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的,在完成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開展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