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和保險中介業務的增加,保險類糾紛數量也增長迅速,芝罘區人民法院接辦保險類民商事訴訟案件占金融類民商事案件約20%,保險協會接辦投訴案件數量也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為緩解上述問題,由芝罘區司法局牽頭,在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了“煙臺市保險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整合各類專業力量和調解資源,創新采用“二三三四”調解機制,集中開展保險類糾紛化解工作。截至目前,調委會共組織現場調解1202起,簽訂調解協議1021起,成功調解率為84%,涉調金額9815.67萬元,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
“雙核聯動”專業調解隊伍,高效化解行業糾紛。保險合同涉及大量專業詞匯、業內政策和法律術語,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處置不能列為一般人民調解事項,調解員需掌握一定的行業政策和法律知識才能有效化解糾紛。結合這一特征,調委會主要由兩類專業調解員構成:一是保險業內調解員65名,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2名,由保險行業退休人士組成,進駐芝罘區法院訴前調解中心,專門從事保險行業糾紛調解工作,由區委政法委發放專職調解員補貼,另有兼職調解員63名,由保險行業協會選聘有豐富保險實踐經驗的業內人士組成;二是法律專業調解員20名,由區司法局協調法學教授、煙臺市仲裁辦仲裁員、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組成,法律專業調解員的參與,在確保依法化解的同時,解決了保險行業糾紛主要面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問題。
“三向對接”糾紛交辦機制,推動調解全面介入。根據以往保險類糾紛接辦處置的特點,梳理出集中接觸大量保險類糾紛的三大平臺,即行業協會、人民法院、交警大隊等三個糾紛集中接觸點——從這三大平臺入手,設立與調委會對接的“點對點”糾紛交辦機制:一是投訴接辦機制。銀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受理保險類糾紛后,根據當事人意愿,由調委會先行受理調解,實現了保險合同糾紛90%化解在仲裁、訴訟程序之前。二是訴調對接機制。在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賠償糾紛調解室派駐2名專職保險類糾紛人民調解員,對于保險合同類案件,由區法院轉交至調委會,委托調委會組織先行調解,或者與調委會開展聯合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入訴訟程序。通過開展訴調對接,保險糾紛案件平均處理時間減少了21天,大量糾紛在開庭前得到化解,有效提升了案件調撤率和服判息訴率。三是警民聯調機制。在交通事故處理環節中,針對車險理賠類糾紛,由交警引導當事人對接調委會進行調解,實現了保險調解與事故定責、行政調解的無縫銜接,有力促進了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通過“投訴接辦、法院交辦、交警轉辦”的“三向對接”機制,實現了調委會對于保險類糾紛的集中接辦、提前介入、全面覆蓋。
“三線并舉”分類調處模式,確保調解公正高效。保險類糾紛主要集中在車險理賠類糾紛和人身保險合同誤導類糾紛,此類糾紛解決的關鍵目標在于“快速處理”和“公正解決”。針對這兩個目標,調委會結合三個不同的糾紛接辦來源的特點,采取不同的快速調處模式:一是投訴類糾紛“就地化解”。由保險協會接辦的投訴類糾紛,由調委會的業內兼職調解員就地接辦化解,對于復雜類糾紛,采取“司法行政部門及銀保監會指導、保險業內調解員主持、法律專業調解員參與”的聯動化解模式,共同研究處置復雜糾紛。二是訴訟類糾紛“依法化解”。在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處理的保險類糾紛,由一名法官或律師調解員指導,一名保險行業專職調解員主持,各方當事人共同參與調解,調解成功的可以就地進行司法確認,確保調解協議合法有效、順利執行。三是車險類糾紛“聯絡化解”。由交警交辦的車險理賠類糾紛,主要采取聯絡員工作機制,由交警或當事人聯系調解聯絡員,視情況采取電話解析、現場調解、事后協調等不同方式,機動靈活地開展調解。
“四管齊下”延伸調解成效,切實預防同類糾紛。調委會在解決行業糾紛的同時,結合行業特點,及時總結典型案例、常見糾紛、合同漏洞和法律風險,并通過事后跟蹤及反饋機制,切實提升調解成效:一是推動協議履行。除了積極推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外,推動保險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對保險公司履行協議進行約束,確保協議履行。二是強化技能培訓。定期對保險行業調解員進行專業培訓,結合案例經驗,有針對性地傳授調解技巧,切實鍛煉調解員“對癥下藥”“速戰速決”的調解能力。三是加強問題反饋。調委會定期總結易引發糾紛的合同漏洞,由保險協會向保險公司反饋問題,切實整改違規操作,調整過度保守的理賠政策,杜絕夸大宣傳、盲目承諾,避免不必要糾紛,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行業信譽;對于調解過程中發現的存在保險詐騙嫌疑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四是強化宣傳引導。積極通過各類媒體平臺,宣傳保險糾紛化解工作,提醒消費者理性投保、維護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采用調解方式高效快速解決糾紛。